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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者的哀歌

如果你知道在台灣,一個吸毒者最終的結局跟一個殺人犯相同,甚至可能更糟,
或許你就能堅定的推開那一隻給你毒品的手,不管那隻手上是不是貼著友誼的標籤。
真正的快樂,來自你內心的感受。
真正的朋友,絕不會拿毒品來毒害你。

 

 

在台大醫學院藥理所名譽教授蕭水銀、若瑟醫院院長宋維村、台大醫學院生化所林仁混先生所著的【打造毒癮戒治成功之道】這一篇文章中提到了毒品成癮的特徵、形成原因、跟戒治毒癮的努力方向,對於毒品成癮做了深入淺出的介紹,在這篇文章的開始,就由我摘要為大家稍作說明:
        所謂的毒品成癮在臨床上表現出來的特徵有三種:(1)對於毒品強迫性的非要不可。(2)重覆性不間斷的使用毒品。(3)失去理智的判斷,不顧毒品的毒害作用,會不擇手段的要到毒品。由於毒癮極不易戒斷,因此重覆不斷吸食毒品,惡性循環,愈陷愈深,無法自拔。

        為什麼毒癮會對人造成這麼劇烈的影響?那是因為毒品對大腦劇烈作用的部位,是主控人類情感、判斷、認知,攝食等等七情八慾的調節系統,會對最原始的求生本能系統會產生強烈作用,引發各種求生相關的七情八慾及興奮行為。前一陣子美國出現的啃噬人臉的駭人新聞,後來就證明是一種俗稱為【浴鹽】屬於類安非他命類、主要成分包括MDPVlephedronemephedrone的毒品所致。

        由於毒品強烈促進中腦邊緣區域尤其是伏隔核(Nucleus Accumbens)多巴胺的釋放量,導致大腦失去原先正常的協調狀態而重新調整毒品存在的適應狀態,因此一旦戒斷停用毒品,大腦的神經訊息傳遞作用,就會再度失去平衡,此時便會造成身體各組織器官功能失常,表現出極不舒適的病態,如焦慮不安、瘋狂、胃腸絞痛、遺尿、全身皮膚雞皮疙瘩,猶如嚴重的生病狀態,產生所謂的【戒斷症候】。戒斷症候群儘管足以令人生不如死,若能忍受一個星期後,就會逐漸消退。

        然而,戒斷症候減輕並不代表毒癮已經戒除,因為吸食毒品所產生的欣快感或報酬獎賞的感覺將會烙印在大腦形成永久記憶(該篇文章中把這稱為心癮),而我們目前的醫療科技尚無解除該烙印記憶的方法,因此吸毒者在戒斷成功後,總會在各種微妙的處境下(如生活上或感情上的各種壓力增加、從前吸毒場景的出現、聲音燈光或人事物等等之觸動)引致強迫性再吸毒品的衝動,這才是毒癮難以根除的主因。

         文章中更提及戒治毒癮,是一生一世的事情,與一般疾病治療,完全不同,必須結合及動員所有相關的醫療機構,如:法務部、家庭、學校、慈善機構、宗教信仰團體及社會服務團體等,群策群力,才可能解救那些渴望戒毒的病患,關於毒癮戒治的重要理論,除了正統使用替代藥物療法及制定法規嚴懲吸毒、販毒、製毒等等的戒治方法外,最重要的是要強調非藥物之戒治方法,這些具有科學理論及實驗依據的戒治之道,在於強調遺傳因素,成長過程親情關愛的影響力以及各種環境的影響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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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肯定這篇文章中懇切的提出了戒治毒癮的一些建議,不過、如果諸君有仔細看我使用的文字是[戒治毒癮的努力方向],應該多少可以了解我對戒治毒癮的悲觀態度。

         因為事實證明使用替代藥物如美沙酮來治療海洛因的毒癮,就算不論美沙酮本身也是管制的毒品,這樣的療法成效仍舊非常低微,司法實務上一邊使用美沙酮替代療法卻仍然因為繼續吸食海洛因而入罪的人所在多有,但我從未見過有誰真的戒除過海洛因的毒癮。嚴懲吸毒、販毒、製毒者或許某種程度可以抑制毒品施用人口的擴散,不幸的是,它對於改善毒品成癮者的情況根本沒有任何幫助,人類的生存本能會迫使吸毒者不顧一切、不惜代價的拿到毒品。而強調設法修補受損的與求生本能相關的神經系統或藉由探究遺傳因素對毒癮治療的影響以研發新的治癮藥物以幫助戒毒,由於目前研究成效離實際可以運用相距甚遙,我見不到真正可以用來幫助毒品成癮者的著力點。更何況,所有的犯罪者成長過程多半缺乏親情關愛,來自不健全的家庭或低下的社會環境,更是難以用法律或是社會福利制度來改善的超級難題。

        在這樣的現實環境下,我認為做為司法實務龍頭的最高法院就多次吸毒者的法律見解是不適當、不正確的。以下容我引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066號判決代表性的法律見解來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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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
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之。行為人施用毒品之原因,不一而足,其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未必皆出於行為人之一個犯意決定;且觀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施用毒品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施用毒品罪,難認係集合犯。
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刪除第五十六條所定之連續犯之規定,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而基於概括犯意連續多次施用毒品之行為,於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規定之前,均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此次刑法第五十六條修正理由之說明謂:「對繼續犯同一罪名之罪者,均適用連續犯之規定論處,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使國家刑罰權之行使發生不合理之現象。」「基於連續犯原為數罪之本質及刑罰公平原則之考量,爰刪除有關連續犯之規定」等語,即係將本應各自獨立評價之數罪,回歸本來就應賦予複數法律效果之原貌。就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採一罪一罰,始符合立法本旨。因此,刑法修正施行後多次施用毒品之犯行,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則應一罪一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為本院最近之見解(本院九十六年度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認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多次施用海洛因犯行,係屬集合犯性質,而論以包括一罪,即不無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失。以上,或係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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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我反對最高法院的見解?
因為儘管表面上最高法院的推論似乎沒有漏洞或是違失,但是這樣的推論卻顯然有其可議之處:
第一、最高法院的見解顯然漠視吸食毒品者的病患性格,這一點只要對照【打造毒癮   戒治成功之道】對於吸毒成癮者特徵的描述便已不言而喻。而最高法院對吸毒犯罪非[集合犯]的闡述更係築基於每一個被抓到的吸毒犯都是第一次吸毒就被抓,所以沒有成癮問題的前提上,這種闡釋顯然是故意無視吸毒犯罪的犯罪黑數及犯罪現實。
第二、集合犯的本身就是[一罪一罰]的例外情形,這一點跟[接續犯]是一樣的。你不會因為一個將海洛因摻入香菸中的人,因為抽那根菸吸了10次氣就判他10個施用一級毒品罪。不斷吸毒的吸毒犯吸毒其實就只有一個目的:抵癮。而毒品成癮者的吸毒行為本身就是強迫性的非要不可、連續不間斷、不顧一切的吸食毒品。吸毒行為的樣態本身就是連續不間斷的。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的規定對於吸毒犯罪的描述其實是開放性的,因為它的描述如第一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有期徒刑,其實是把施用行為的界定工作交給了司法者加以涵攝。司法工作者又怎麼反把界定的責任反推回到立法者身上呢?漠視犯罪行為的本來樣態,而扭曲構成要件的涵蓋範圍,將會造成刑罰的輕重失衡,這樣是不對的。

在台灣,如果你殺了人,理論上你可能會面臨死刑、永遠的監禁、或是10年以上的牢獄之災。當然,如果你運氣夠好、又或者是我們的司法體系夠無能,你也可能逍遙法外。但如果你是個吸毒者,很抱歉、你的運氣就差了一點,只要你被警察抓到,一份驗尿報告就可以幾乎沒有例外的讓你進去坐牢,科學的證據不容許你有逃脫的幸運。所以,一個殺人犯的一生我或許沒有辦法告訴你那會是個怎麼樣的故事,一個吸毒者的一生,卻往往沒有甚麼出人意表的結局。
 
只要你接觸了毒品。

最初,它會讓你有短暫的快樂時光。
越是毒性強、難戒除的,就會給你越多的快樂。

然後,你一定會被抓。
為什麼呢?
因為你的毒品來源、跟你一起吸毒的朋友、
這一串的社會生活結構最終必然會暴露你的所在。
不幸的是,此時你往往已經有了毒癮。

海洛因只要吸食一次就可能上癮,你知道嗎?
    
從此,地獄之門便向你開啟。
警察要業績的時候,就會抓你去驗尿。
在一次的觀察勒戒後,法院就會開始判你刑,吸一次毒判一次刑。
刑期從三個月(二級毒品)或是半年(一級毒品)開始,
以每吸一次毒一個月的刑度往上累加。

一個月的刑度需要花三萬元才能免去入監執行的處罰,
然而,一但刑度超過了六個月,就無法易科罰金。
很快你開始進出監獄。

龐大的毒品花費跟不穩定的工作,在你年輕時或許還可以靠些零工打發。
但隨著年紀滋長體力衰退、毒品的對身心的危害加劇,漸漸的你找不到工作。
可是你的毒癮只會越來越嚴重。
你需要更多的錢來買毒。
你會更常被抓、入監服刑的時間更長、工作更不穩定,經濟收入更加匱乏。
你只好跟一起吸毒的朋友調借毒品。
可是毒品要價甚高,而你一起吸毒的朋友卻跟你有相同的困境。
找不到工作、沒有錢、為了購毒,你可能被迫從事其他犯罪行為支應開銷。

這些犯罪行為中最常見、對你的人生傷害力最強的就是販毒。
一開始你會想一次多買一些,以量制價,可以買得更多。
朋友沒有毒品了,就會要你賣一些或是借一些給他。
朋友的朋友知道你有毒,也會來找你商調或是購買。
而你從這些買賣中賺得的利益也可以支持你購買更充足的毒品。
你以為自己找到了解套的法子,
殊不知這個辦法只會讓你的人生更加急遽墜入萬劫不復。

你知道嗎?
在我國,販毒罪的處罰跟殺人罪幾乎不相上下。
抓販毒的積分很高,檢調單位會明著暗著、豁盡全力與你周旋。
吸毒被抓、為求減刑的朋友輕易的就會出賣你。
其他為了脫免罪責的販毒者,更會找你替死。
你能逃向何處?至此,你的人生已如日薄西山,戲劇也到落幕之刻。

這就是吸毒者的一生。

我說[在台灣,一個吸毒者最終的結局跟一個殺人犯相同,甚至可能更糟]並不是說吸毒者終會販毒,小惡不除終成大惡。而是在缺乏有力的治癮對策下,儘管吸毒行為只戕害吸毒者一人,一罪一罰將使毒品成癮者終身進出監獄,猶如因殺人被判終身監禁之人。然而吸毒者的處境更差,因為他們就算在出監的片刻,也被毒癮囚禁,一生奔忙只為求毒、受戒斷折磨、最後不是瘋了、就是受盡病痛折磨而老死獄中。

請不要輕易試毒,台灣的整體環境無法給你一個再來一次的機會。
真正的快樂,來自你內心的感受。
真正的朋友,絕不會拿毒品來毒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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